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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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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994]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高原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0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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