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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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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995]329号

各出口企业: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出口退税申报,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94]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苏国税进函[995]05号《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对出口退税申报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按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一)退税条件
、出口货物必须是属于和征税范围的货物;
2、货物必须报关离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财务上必须已作出口销售。在申报期内凡财务上未作销售的出口货物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4、必须已收汇核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退税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或普通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原件);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浅黄色的注有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经海关总署批准的个别海关也可以是白色的);
6、工业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必须附送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7、995年7月日起出口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必须附送由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有关单据、证明的开具
出口企业要求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补办报关单证明”、“通关退货税收处理证明”、“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割单”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等证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填报此表并提供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手册”(原件或复印件)、进口料件报关单、及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2、“补办报关单证明”。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后领取、填报此表;
3、“退关退货税收处理证明”。只填报此表。
出口企业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国外退关、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申请,办理“退关退货税收处理证明”时,原则上不得将“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原件借给企业。如进口口岸海关坚持要提供原件且企业亦要求借用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后,才可借出。出借后不管何种原因发生遗失,后果由企业自负,主管退税税务机关一律不再受理该笔业务的补办报关单申请。
4、“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只填报此表。
5、“代理出口证明”。填报此表并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原件、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如由受托方收汇的,还须提供外汇核销单原件。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割单”。填报此表并提供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抵扣联分割单)原件。
7、“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填报此表并提供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手册”、“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接受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企业加工,还须提供受托企业开具的加工货物普通发票复印件。
上述证明的开具,由各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审核办理。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开具,市区出口企业接受来料加工业务,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由企业到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接受来料加工业务自行加工的,由企业到其主管征税的税务分局办理免税手续。各市(包括市新区)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均由企业到各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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