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超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996年8月9日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废物的运输管理,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防止有害废物非法进入我国污染环境,根据我国加入的《989年控制有害废物过境转移巴塞尔公约》及《中......本文有40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996年8月9日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废物的运输管理,配合国家有关部门防止有害废物非法进入我国污染环境,根据我国加入的《989年控制有害废物过境转移巴塞尔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和国际航运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我国外贸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承运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 第三条承运我国允许进口的废物的承运人必须在人、发货人或其人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后方可接受订舱。 (一)提供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二)提供我国或我国国家商检局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 (三)提供贸易合同的正本复印件或其编号或收货人的书面确认; (四)提供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地址。 第四条承运人应签发记名提单,不得签发指示提单。 第五条进口废物运抵国内目的港后,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提货的,作为无主货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由收货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按照上述规定进口到我国港口的废物,凡不符合我国废物进口标准的,收货人应当依法负责退货,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第七条承运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运输的,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退运。 第八条各港口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物资入境。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以上规定自996年8月20日起实施。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403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