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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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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吕同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各项检测活动有秩序地进行,提供统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所......本文有140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各项检测活动有秩序地进行,提供统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所需的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并创造对外贸易领域国际间实验室认证的必备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受国家商检局和各地商检局(以下简称)指定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和参加出口产品认证、质量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抽查、评比等工作的各类实验室、检测单位(以下统称商检实验室)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对于达到认证标准的商检实验室给予认证,并发给认证合格证明书。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商检实验室认证工作。商检实验室认证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级,分别由国家商检局和地方商检局组织实施。全国性的商检实验室面向全国,地区性的商检实验室主要在本地区实施检测工作。

第五条 商检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认证审查小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商检实验室进行审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 认证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商检实验室认证的单位,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试验与测量、仪器设备、环境与安全等方面应符合检验工作的要求,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全国性的商检实验室必须在财政、技术和管理上独立于商品的制造、销售和使用部门。各级商检实验室的组织机构应能独立地检测和考核工作,不受生产、销售和使用部门的干预。
(二)商检实验室的各类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应恰当,并具备与其履行的相适应的学历、知识、能力和经验。
(三)商检实验室应制订各项工作有秩序进行的技术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四)商检实验室应有与其技术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应有取样、制样和存贮样品的条件和能力;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并作出完整、准确的试验报告。
(五)商检实验室应具备(或有机会使用)获得批准的技术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试验和测量设备,这些设备均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六)商检实验室应有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室外环境,对于电气设施,供水供气系统,化学药品,压力容器以及各种火源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范的措施。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凡申请取得各级商检实验室资格的单位,应向各级商检机构申请认证,领取、填写并提交,提交保证实验室质量体系的质量手册。申请全国性商检实验室认证的须先经所在地商检局预审。

第八条 各级商检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申请单位分类排队,根据认证工作的总体规划,制订认证实施计划。

第九条 各级认证审查小组按照第三章规定的认证基本条件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评定细则》(见附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考核,并向同级商检机构提出认证报告。

第十条 商检机构对认证报告进行审议、核查,对合格者予以批准,并颁发认证合格证明书。地方性认证要报国家商检局备案。经审查不合格者,允许其经过改进,于半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商检机构以《认证公报》的形式,对外公布认合格的实验室的名称、证书号码及指定的检验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商检实验室接受商检机构的监督和抽查,每半年向商检机构报告工作。全国性的商检实验室除接受国家商检局的指导外,其日常商检检测工作也要接受所在地商检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抽查
第十三条 各级商检机构在对商检实验室的抽检和监督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分别予以 限期改正 、 暂停商检检测任务 ,直至 撤销认证合格证明书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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