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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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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0年7月0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984年月24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山西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县(除市辖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级(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和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在县级和乡、镇进行直接选举,在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十一人至十七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领导选举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设立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县级和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人选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如果县级与乡、镇不在同一期间选举,乡、镇、街道办事处得根据需要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如果县级与乡、镇在同一期间选举,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承担双重任务。


第五条 县级和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监督《选举法》和国家有关选举的政策、法令及本细则贯彻。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法》和有关文件的学习宣传活动。
(三)划分选区,向选区分配代表名额。
(四)领导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受理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指导各选区提名推荐和协商讨论代表候选人的工作,统一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规定选举日期,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登记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七)受理对破坏选举工作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提交有关单位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工作情况,总结报告选举工作。
(九)选举工作结束之后,将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立卷归档,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保存。




第六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和选举工作指导组的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选区设立三至五人的选举工作小组。
选举工作小组成员由选区内各方面推选,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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