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钟晓晓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钟晓晓”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04年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9年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05号公告,应浙江......本文有87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2004年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9年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05号公告,应浙江巨化和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09年月30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的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三氯甲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3300,英文名称为Chloroform。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0年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7号公告、2005年第53号公告和2007年第53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四年。

三、征收的方法
自200年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 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年月30日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399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