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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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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 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
第七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 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 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 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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