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人有什么办法把整自己的安全?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段立标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段立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问: 无的出口保理人有什么办法把整自己的安全? 我国目前的出口保理都是有追索权的,听说国外保理商可以提供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业务,是否可以做个介绍? 2000/08/07 答: “追索权”一词,在......本文有64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问:
无的出口保理人有什么办法把整自己的安全? 我国目前的出口保理都是有追索权的,听说国外保理商可以提供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业务,是否可以做个介绍?
2000/08/07 答:
“追索权”一词,在律中称为“代位追偿权”。
我国的《公司条例》(983年)、《》(992年)和《保险法》(995年)等法律法规,均对保险代位追偿权加以规定。 代位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特殊的转让性权利,属于保险人所有。
保险是一种补偿经济损失为目的的社会风险管理制度。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为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但是被保险人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并不妨碍其依照另一法律关系向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既然存在两个,若被保险人分别行使,将使其就同一保险标的的损害获得双重的或多于实际损害的补偿,这不符合补偿经济损失的。防止保险人获得“过量补偿”,进而诱发“道德风险”,是设立代位追偿制度的立法动因。保险人之所以能取得代位追偿权,是因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损失。
保险人享有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具有普遍的意义。但仅限于财产保险关系的直接保险人。
保险代位追偿权的行使的难易,常因进口保险和出口保险条件的不同而各异。
在 FOB、CFR合同下,享有代位追偿权的进口保险人可占尽天时、地利、人和之便,在载货船抵港时或卸货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安排货检、船检到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亦可随时亲临现场勘察了解,又可实地参与处理解决有关问题。出口保险追偿则不然。海关案发场所和处理地为海运途中或对方进口国港口,以CIF合同为例,尽管由卧房承保,但此时风险已归对方。我方一般难以亲临现场勘察检验、到位取证,及时掌握一手材料,而只能凭靠二手材料间接审核和分析并作出判断。特别时发生承运人重大责任海损,因地理和跨国之不便,影响出口理赔和追偿决策的科学性。

郑 重 声 明
本回答仅供信息参考之用,不应视为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并且不构成任何委托服务关系。如希望进一步了解有关内容,请直接同该律师联系。
The answer is of informational and educational purposes only, is not intended as legal advice, and should not be construed as forming any attorney-client relationship. Should you wish to learn more about any of the issues or topics contained within it, please contact the attorney himself.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人有什么办法把整自己的安全?”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3972.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