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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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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委员会令 2004年第2号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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