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三部门发布建设珠三角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指导意见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满银娟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满银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指导意见 (商产发[20]269号) 为快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落实......本文有56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指导意见 (商产发[20]269号) 为快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决定会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为加快推动示范区建设,促进示范区加工贸易健康发展,上述三部门于 20年8月2日发布了关于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产发[20]269号)。
指导意见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核心,积极支持和推动示范区先行先试,着力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产业层次,延长产业链条,实现加工贸易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的统一,发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在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辐射和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指导意见指出,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发展目标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提高加工贸易整体水平,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增加国内收益,扩大就业,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示范区加工贸易初步实现以下四个转变:一是产品加工由低端向高端转变,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二是产业链由短向长转变,加工贸易配套体系向研发设计、品牌创建、营销服务等产业链上下游延伸。 三是经营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实现内外资企业共同发展。 四是营销市场由出口为主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并举转变,拓展企业发展空间。
指导意见还对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提出了十三条具体的措施。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指导意见(商产发[20]269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加工贸易管理类”项下“加工贸易管理综合法规目录”。
加工贸易转型 加工贸易升级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三部门发布建设珠三角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指导意见”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396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