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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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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吨税暂行条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952年9月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船舶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根据《条例》,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条例》公布了《吨税税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类”项下“海关通关与关税法规综合目录”。
船舶吨税 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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