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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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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确定《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亚太贸易协定》的规定,海关总署于2008年月3日以海关总署第77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200年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9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管理办法》适用条件 《管理办法》规定适用范围为,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之间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除外。 二、《管理办法》中关于原产国的认定 《管理办法》规定,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在该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在该成员国的领土、领水或者海床中开采或者提取的原材料或者矿产品; 2. 在该成员国收获的农产品; 3. 在该成员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4. 在该成员国从上述第(三)项动物获得的产品; 5. 在该成员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6. 由该国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海产品; 7. 在该国的加工船上仅由上述第6项的产品加工制造所得的产品; 8. 在该成员国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再使用的旧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 9. 在该成员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仅适合弃置、用作回收零件或者原材料的旧物品; 0. 在该成员国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 . 在该成员国仅由上述第项至第0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二)该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某一成员国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的货物。该成员国为最不发达国家的,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65%。 非原产材料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00%≤55% 船上交货价格(FOB) 2. 在《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加工、制造的货物,符合《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 3. 符合第三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在某一成员国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减让优惠最终产品的原材料,如果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60%,则可视为制造或者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的原产货物。如果制造或者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为最不发达成员国,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50%,则可视为该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产货物。 三、适用程序 .货物申报进口时,应当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申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由《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在货物出口时签发或者货物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 (2)货物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 进口货物收货人未申明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海关应当依法照章征税。 2.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由该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以手工或者电子形式签发; (2)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文; (3)证书印章与该成员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印模相符。 3.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电子格式,不能提交电子格式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四、真实性核查 海关对《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相关货物是否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产生怀疑时,可以向《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有关机构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 ,海关可以依法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金后放行货物,并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 如在提出核查请求之日起4个月内未收到核查结果,或者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有关货物不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 海关总署第77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类”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规则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中国-亚太”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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