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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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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中欧纺织品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8年月日起对部分输欧纺织品施行出口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欧纺织品贸易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自2008年月日起,取消备忘录项下输欧盟十类纺织品的出口数量管理。 二、自2008年月日起,对企业出口至欧盟成员国(名单见附件)的八个类别纺织品(目录见附件2)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实施期为一年,至2008年2月3日结束。 三、对附件2所列纺织品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企业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工作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和中国外商企业协会承担。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出运附件2所列纺织品前,凭、运输(含订舱单或其它运输委托凭证),向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名单见附件3)申领许可证。 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上申请的,企业应将合同和运输委托书寄送至所在地发证机构备案。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电子数据由商务部汇总并传输至中国海关。 六、中国海关凭许可证为企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并将报关验放所使用的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反馈至商务部。商务部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许可证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七、涉及空运货物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凭企业提供的出口合同和空运委托书将相关许可证数据标注为 涉及空运 ,并发送至商务部。相关电子数据将由商务部直接发送至欧方。 八、许可证实行 一批一证 、 一关一证 。许可证中文证有效期为45天,英文证有效期为75天,中英文许可证电子数据的有效截止日与其对应中英文证的有效截止日一致,有效期不得延长,逾期作废。 九、许可证不得转让,可撤换。许可证撤换时,除证面产品类别不可变更外,证面其它内容可在企业出示相关业务凭证的情况下变更。同批货物撤换许可证不得超过两次。 十、企业可在发证管理系统终端查询申领许可证的状态。如企业在中国出口0天后,许可证状态仍显示为 发送至中国海关、尚未验放 的,企业提交货物出运提单(或其它可证明货物确已出运的书面凭证)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将有关许可证数据标注为 已在中国海关清关 。 十一、样品出口,或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属于欧盟成员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应按照本公告申领许可证。 十二、商务部将对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将暂停发放相关纺织品许可证。 (一)企业已申领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许可证份数占同期其所申领总份数比例超过5%的;
(二)许可证证面未使用数量(以中国海关及欧方进口许可证换发统计为准)占其已报关使用许可证证面总数量比例超过20%的;
(三)涉及空运出口或中国海关反馈数据传输延迟,由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专门标注为 涉及空运 或 已在中国海关清关 ,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
(四)同批货物多次申领许可证(两次及以上),或者经发证机构查实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撤换时提供虚假凭证的;
(五)企业申领许可证涉及证面总量明显超过企业实际经营能力的。 十三、下列情况经商务部核定后,可不纳入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核查范围。
(一)因样品出口,或者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出口而申领许可证,且申领数量少于50件(条、公斤)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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