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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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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994〕3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月25日以国税发〔2008〕6号发布《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的主管机关、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的范围、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的申请认定手续、应退税额、申请退税流程、税务机关的核查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的主管机关 《暂行办法》规定,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关于旧设备、出口企业、出口方式的范围 《暂行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所称出口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须按规定办理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退税额的计算 《暂行办法》第五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的退(免)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暂行办法》附件2),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出口货物(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并按规定进行退(免)税申报 《暂行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 《暂行办法》第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的核查与确定 《暂行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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