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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加强口岸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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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艾滋病跨国境传播,依法做好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口岸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6月28日以第96号令发布《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07年2月日起施行。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主要涉及口岸检疫,口岸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保障措施等六方面的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了口岸艾滋病防治的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总体规划;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制定所辖口岸区域艾滋病预防控制的工作计划,并有义务配合当地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关于口岸艾滋病检疫防治的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入出境人员以及入出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简称特殊物品)的检疫和工作。从此规定可看出,入出境人员及特殊物品均属检疫范围。 《管理办法》关于口岸艾滋病检疫防治措施 关于患病人员的申报及防控。《管理办法》规定,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出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同时应当通知其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关于入出境人员的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在境外居住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申请出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管理办法》关于艾滋病的口岸监测措施 设立口岸艾滋病监测点。《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口岸艾滋病流行趋势,设立口岸艾滋病监测点,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加强入出境重点人群的艾滋病监测。
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确定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检验检疫机构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经验收合格后可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检测工作。 《管理办法》关于艾滋病的口岸疫情报告及控制 确定口岸艾滋病疫情报告制度。《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报告疫情。疫情信息应当在6小时内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同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口岸艾滋病疫情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与咨询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工作并接受相应的医学指导。 对病毒污染物的处置。《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进行封存、检验或者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被调查人必须予以配合。《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为掌握或者控制艾滋病疫情进行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者编造虚假信息。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实施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年第96号《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类”项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和检疫范围法规目录”,可以用发文号或法规标题关键词在网站检索框中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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