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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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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陶常才”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复字(200)22号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在被犯罪嫌疑人逃跑而无法告知其复核权的情况下可否没收金问题的请示》(辽公明发(200)9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本文有21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复字(200)22号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在被犯罪嫌疑人逃跑而无法告知其复核权的情况下可否没收金问题的请示》(辽公明发(200)9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没收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按照《》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八十 条的规定,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代收《没收保证金》,并告知其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限已过,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依法没收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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