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三部门发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宝利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宝利”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年第5号令联合发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本文有144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年第5号令联合发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日起施行。 关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关于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均属于重点旧机电产品。 关于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的贸易性质:限制进口,进口许可证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管理办法》附件)的发证工作。 关于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提出及程序 关于申请的提出。《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进口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书面申请向商务部提出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申请。
关于申请程序。《管理办法》规定了书面和网上申请两种形式: 书面申请程序:()申请进口单位可到发证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授权网站(http://www.chinabidding.com)下载《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可复印);(2)按要求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3)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4)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相关材料后报商务部。
网上申请程序:()申请进口单位登录商务部授权网站(http://www.chinabidding.com),进入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领系统;(2)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3)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相关信息后报商务部。 网上申请时不能随《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并提交的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应经相应的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后报商务部。 商务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签发《进口许可证》 受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进口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商务部应正式受理,并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 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遵循《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 批准。《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发证。《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凭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发放《进口许可证》。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检验检疫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进口单位凭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相关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三部门发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3916.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