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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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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中欧纺织品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8年月日起对部分输欧纺织品施行出口许可。为此,商务部于2007年月3日发布了2007年第9号关于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的公告。 《公告》确定将取消《中欧纺织品贸易谅解备忘录》项下输欧盟十类纺织品的出口数量管理 《公告》规定,根据《中欧纺织品贸易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自2008年月日起,取消备忘录项下输欧盟十类纺织品的出口数量管理。 《公告》确定将对八个类别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自2008年月日起,对企业出口至欧盟成员国(名单见《公告》附件)的八个类别纺织品(目录见《公告》附件2)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实施期为一年,至2008年2月3日结束。 《公告》确定须对输欧盟八个类别纺织品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 《公告》规定,对《公告》附件2所列纺织品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企业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工作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和中国外商企业协会承担。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公告》确定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及申领程序 《公告》规定,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出运《公告》附件2所列纺织品前,凭、运输(含订舱单或其它运输委托凭证),向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名单见《公告》附件3)申领许可证。
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上申请的,企业应将合同和运输委托书寄送至所在地发证机构备案。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电子数据由商务部汇总并传输至中国海关。
《公告》确定上述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 《公告》规定,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许可证中文证有效期为45天,英文证有效期为75天,中英文许可证电子数据的有效截止日与其对应中英文证的有效截止日一致,有效期不得延长,逾期作废。
许可证不得转让,可撤换。许可证撤换时,除证面产品类别不可变更外,证面其它内容可在企业出示相关业务凭证的情况下变更。同批货物撤换许可证不得超过两次。 《公告》还对有关货物出口凭证验放、清关核查、中欧信息传输、样品出口、许可证使用情况定期抽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号 公布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中国-欧盟”专题,以及“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纺织品”专题。 商务 务部 部公 公布 布2 20 00 08 8年 年部 部分 分输 输欧 欧盟 盟纺 纺织 织品 品监 监控 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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