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发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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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2日21时04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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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凤彦”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以第99号令发布了《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办法》。《管理办法》自2007年0月日......本文有127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以第99号令发布了《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办法》。《管理办法》自2007年0月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验检疫局999年月24日发布的《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年2月4日发布的《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自施行之日起废止。 关于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未获《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的,检验检疫机构不接受报检,水生动物不能出口 《管理办法》为此详细规定了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的一般条件,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的特别条件,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的特别条件,以及申请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的具体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 关于对出境水生动物的合法来源的要求。《管理办法》规定,除捕捞后直接出口的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外,出境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
为此《管理办法》规定,经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中转场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接收水生动物。 关于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的依据及报检。《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强制性标准,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等,对出境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有关货主应按规定进行报检 《管理办法》为此规定,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等单证,并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关于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的具体要求及程序。《管理办法》规定,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查验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根据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企业分类管理等情况,对出境养殖水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
《管理办法》规定,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装载容器或者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对出口水生动物实施不定期监装。
出境水生动物用水、冰、铺垫和包装材料、装载容器、运输工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外包装或者装载容器上应当标注出口企业全称、注册登记养殖场和中转场名称和注册登记编号、出境水生动物的品名、数(重)量、规格等内容。来自不同注册登记养殖场的水生动物,应当分开包装。
关于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制度。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出境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监控计划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年度监控报告。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建立自检自控体系,并对其出口水生动物的安全卫生质量负责 为此,《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养殖生产和中转包装记录档案,如实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水质监测、水生动物的引进、疫病发生、药物和饲料的采购及使用情况,以及每批水生动物的投苗、转池/塘、网箱分流、用药、用料、出场等情况,并存档备查。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养殖场和中转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环境卫生,疫病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引种、投苗、繁殖、生产养殖,饲料、饵料使用及管理,药物使用及管理,给、排水系统及水质,发病水生动物隔离处理,死亡水生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包装物、铺垫材料、生产用具、运输工具、运输用水或者冰的安全卫生,《出口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 发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类”项下“出境检疫法规目录”。
为此《管理办法》规定,经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中转场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接收水生动物。 关于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的依据及报检。《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强制性标准,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等,对出境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有关货主应按规定进行报检 《管理办法》为此规定,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等单证,并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关于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的具体要求及程序。《管理办法》规定,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查验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根据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企业分类管理等情况,对出境养殖水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
《管理办法》规定,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装载容器或者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按照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出具《动物卫生证书》。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情况对出口水生动物实施不定期监装。
出境水生动物用水、冰、铺垫和包装材料、装载容器、运输工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外包装或者装载容器上应当标注出口企业全称、注册登记养殖场和中转场名称和注册登记编号、出境水生动物的品名、数(重)量、规格等内容。来自不同注册登记养殖场的水生动物,应当分开包装。
关于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制度。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出境水生动物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监控计划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年度监控报告。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建立自检自控体系,并对其出口水生动物的安全卫生质量负责 为此,《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养殖生产和中转包装记录档案,如实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水质监测、水生动物的引进、疫病发生、药物和饲料的采购及使用情况,以及每批水生动物的投苗、转池/塘、网箱分流、用药、用料、出场等情况,并存档备查。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养殖场和中转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环境卫生,疫病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引种、投苗、繁殖、生产养殖,饲料、饵料使用及管理,药物使用及管理,给、排水系统及水质,发病水生动物隔离处理,死亡水生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包装物、铺垫材料、生产用具、运输工具、运输用水或者冰的安全卫生,《出口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 发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类”项下“出境检疫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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