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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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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年7月26日以第42号令了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根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该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该《管理规定》对备案的内容与程序、提交的证明材料、延续备案、注销备案证明、检验检疫要求等事宜作了详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号 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食品”专题。
出口食品 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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