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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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1日10时05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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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
发布文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真实纪录。它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和进行检察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的案卷分为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卷和控告申诉案卷。
二、收集材料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
(一)的正本或副本、签发稿及有关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等内部活动材料。
(三)案件来源材料。
(四)证据材料。
(五)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六)移送档案材料收据。
第六条 应剔除的文书材料:
(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包括无保存价值的信件,户籍资料、家属的前科材料等。
(三)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三、整理装订
第七条 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依次排列。
第八条 各种征据,可先按材料的名称、问题(如:同一罪行、同一笔帐目)等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按照证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证据排列在前,辅助证据排列在后。
第九条 讯问笔录,单一被告的案件按讯问被告人的时间顺序排列;案件应按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条 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立总册和分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总册,属于被告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分册。
第十一条 案卷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卷内文书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卷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卷皮除目录号、卷号外,都应用字迹耐久的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准确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第十二条 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
第十三条 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装订时,要求右齐、下齐、用线绳系牢。
第十四条 装订后,经检验合格,再正式加封。案卷归档后,如果又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档案部门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发布文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专业文书的一部分,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真实纪录。它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总结经验和进行检察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加强科学管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的案卷分为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卷和控告申诉案卷。
二、收集材料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必须归档:
(一)的正本或副本、签发稿及有关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的文稿。
(二)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等内部活动材料。
(三)案件来源材料。
(四)证据材料。
(五)移交赃款赃物清单。
(六)移送档案材料收据。
第六条 应剔除的文书材料:
(一)重份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和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二)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包括无保存价值的信件,户籍资料、家属的前科材料等。
(三)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三、整理装订
第七条 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依次排列。
第八条 各种征据,可先按材料的名称、问题(如:同一罪行、同一笔帐目)等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按照证据作用的大小,将主要证据排列在前,辅助证据排列在后。
第九条 讯问笔录,单一被告的案件按讯问被告人的时间顺序排列;案件应按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条 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可分立总册和分册,属于综合性的材料列入总册,属于被告个人责任的材料列入分册。
第十一条 案卷应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卷内文书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应在右上角逐页编号。卷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卷皮除目录号、卷号外,都应用字迹耐久的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准确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
第十二条 案卷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和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材料,要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
第十三条 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装订时,要求右齐、下齐、用线绳系牢。
第十四条 装订后,经检验合格,再正式加封。案卷归档后,如果又有应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档案部门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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