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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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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4年8月3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994年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997年4月22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997年9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高司法机关办案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特指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司法机关。 第三条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 第五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一案一追究,随时发现随时追究。 第二章 错案的界定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结的各类案件中,因认定事实失实、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而作错误处理的案件。 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中,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为错案:
(一)、劳动教养案件中,经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
(二)错误实施的;
(三)对依法应当提请的犯罪嫌疑人不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决定追加逮捕并使其受到刑罚处罚的;
(四)对依法应当移送的犯罪嫌疑人不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决定并使其受到刑罚处罚的;
(五)对犯罪嫌疑人违法办理取保候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依法应当改正的其他案件。 第八条 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为错案:
(一)错误决定刑事拘留的;
(二)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逮捕,经复核纠正的;
(三)提起的案件,审判机关对人作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不抗诉或提出抗诉后维持原判的;
(四)对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的;
(五)提起公诉的案件,遗漏被告人或遗漏重要犯罪事实的;
(六)对犯罪嫌疑人违法办理取保候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依法应当改正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审判机关办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及案件中,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为错案:
(一)依照法定程序被改正的案件;
(二)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决定逮捕的;
(三)对依法不应司法的人实施司法拘留的;
(四)对被告人违法办理取保候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使用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依法应当改正的其他案件。 第十条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依法应当的案件不予立案,对应当收集的证据不予收集,或不履行其他法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错案追究责任。 第三章 错案的发现和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发现错案线索的途径:
(一)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改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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