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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7.1”重大工程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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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质[2003]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交通委、市政管委):
7月日凌晨6:00,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旁通道作业面内,因大量水及流砂涌入,引起隧道部分结构损坏及周边地区地面沉降,造成三栋建筑物严重倾斜,防汛墙局部塌陷,导致防汛墙围堰管涌,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为。5亿元人民币左右。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起事故高度重视,并派我部汪光焘部长率专家组赴现场核查,协助地方做好有关工作。
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送我部的对事故的和处理意见及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局的意见,我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的报告》(建质[2003]76号)。日前,国务院批复同意我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对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现将事故责任及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负主要责任。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现场技术管理薄弱,《冻结法施工方案调整》编制欠缺,审批不严;发现事故险情征兆未向总包、监理单位报告;对施工风险较大的工程,无针对性强的应急预案;违章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对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的处罚;上海分公司项目副经理李柱和,已被批准,并由北京市建委给予降低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由二级降为三级的处罚;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周晓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由我部给予降低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的处罚;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李功洲,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由国资委对上海分公司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领导和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的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上海隧道工程是事故的单位,负重要责任。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总包单位管理,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未根据分包单位调整的方案,重新编制相应调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未对分包方施工方案调整组织审批;各项技术、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未落实;现场管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现场管理失控,对事故负重要责任。
对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由特级降为一级的处罚;项目经理袁强华(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已被批准逮捕;项目技术负责人张连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取保候审);项目质量员袁召辉,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公司副总经理沈培良,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张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罚;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是该公司的上级单位,对上海城建(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朱人畏,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是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也负有重要责任。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监理单位职责,未对调整的施工方案组织监理审定;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现场监理失职;未对监理的工程实施有效的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险情和制止事故,对事故也负重要责任。
对上海地铁咨询监理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将市政公用工程(含地铁、轻轨)监理资质等级由甲级降为乙级的处罚;总监代表李关强(无国家注册资格),已被批准逮捕;公司经理、项目总监谢益民,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取保候审),并由我部给予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罚;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是地铁监理公司的上级单位,对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事故损失惨重,影响很大。国务院领导对此做出了多次批示,家宝总理要求建设部门要从中吸取教训,尊重科学,严格经过论证的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各种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管,切实和质量。目前,我国基本建设规模大,不少建设项目,包括地铁建设项目,科学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依靠科技进步、尊重科学、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家宝总理等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切实提高安全质量水平,各地要引以为戒,做好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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