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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制定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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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2]9号

各市(州ぉ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997]286号ぉ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ぉ规定,现将我省制定的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属性中介服务机构,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性收费。在执业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指导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和价格歧视。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据协议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待国家新规定下达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
吉林省律师服务指导收费临时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ぉ在提供、代理申诉、控告、300--2000元/件;
(二ぉ500--3000元/件;
(三ぉ一审案件800--5000元/件;
(四ぉ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8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五ぉ担任案件的代理人,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六ぉ未办一审而办的案件000--8000元/件;
(七ぉ既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应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民事(经济ぉ诉讼和案件
(一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400--5000元/件;
(二ぉ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在规定的幅度内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法收费;
诉讼标的收费标准
0000以下4%--20%
0000--00000(含0万元ぉ5%--4%
0000--500000(含50万元ぉ4%--3%
50000--000000(含00万元ぉ3%--2%
00000--5000000(含500万元ぉ2%--%
500000--0000000(含000万元ぉ%--0.5%
000万元以上0.5%
(三ぉ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以较高者计算;
(四ぉ反诉案件,按反诉诉讼标的计算。
三、代理行政案件
(一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一5000元/件;
(二ぉ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的标准收取;
(三ぉ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照较高者计算;
(四ぉ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四、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者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既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照一审标准酌减收费。在同一案件中,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二审阶段,二审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酌减收取。申诉、和执行案件,参照二审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对律师工作量大、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委托人认可的前提下,可以突破本指导收费标准上限与委托人协商收费,贫困县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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