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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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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进行治安保卫教育,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犯罪活动,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服务。
单位应当参加治安联防活动,配合社会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工作人员。
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
保卫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保卫机构的是:
(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教育;
(二)领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
(三)组织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
(四)协助公安机关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一般治安事故;
(五)协助公安机关监督或考察本单位被、、、和的罪犯以及被、取保候审的人;
(六)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


第六条 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保卫工作人员应当由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有业务能力、身体健康者担任。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秩序。发现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反映;发生案件或事故时,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九条 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
(二)组织制定治安保卫教育计划;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四)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


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公共场所、生活设施管理制度;
(三)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八)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一条 关系国计民生和对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是重点单位;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和生活起重要作用的是要害部位。
对于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对于重点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检查。
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确定;要害部位由本单位确定,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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