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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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2日13时04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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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国梁”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第一条 为方便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国政府加入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其相关附约的规定......本文有90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第一条 为方便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国政府加入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其相关附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口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上述公约及附约中规定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以下简称 活动 )项下的货物,主要包括:
(一)在上述活动中展示的货物;
(二)在上述活动中为展示境外产品所需用的货物,如为展示境外机器或仪器在演示过程中所需用的货物等;境外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用的建筑材料及装饰品,包括电器装置;为宣传示范境外展览品所需的广告品及展示物品,如录像带、影片、幻灯片及装置物品等;供国际会议使用的设备,如翻译用具、录音机及具有教育、科学或文化性质的电影片等;
(三)其它经海关批准用于展示的货物。
超出上述范围的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口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出口货物,海关凭中国国际商会签发ATA单证册验放。
第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为我国ATA单证册的协会和出证协会,并负责向中国海关报送ATA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
第五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进出口货物,由持证人或其人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六条 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单证册核销中心。海关总署授权核销中心负责对ATA单证册的进出口凭证进行汇总、核销、统计及追索,并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 ATA单证册核销中心在业务活动中统一使用中英文对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ATA核销中心业务专用章 、《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ATA单证册核销通知书》、《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
第八条 中国海关接受用中文或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的申报。用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海关可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用其它文字填写的ATA单证册必须附有忠实原文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九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性出口或需交纳出口税的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第十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口货物,持证人免填,免向海关提供担保,免纳进出口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税费,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口货物属于除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外的其他限制进口范围的,如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保健、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方面的考虑而实施的限制措施,持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海关签注的准予暂准进出口期限应在ATA单证册有效期内。暂准进出口期限一般不超过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需报经进境地或展出地直属海关批准。超过一年的,需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十二条 ATA单证册有效期需要延长的,须向原出证协会申请续签,续签的单证册经ATA核销中心确认后可替代原单证册。续签的单证册只能变更有效期,其他项目均须与原单证册相同。续签的单证册起用时,原单证册失效。
第十三条 发生ATA单证册毁坏、丢失或被窃等特殊情况,持证人应向海关提供原出证协会补发的ATA单证册。ATA单证册在中国境内发生毁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持证人在得到补发的ATA单证册后,需持单证册到ATA核销中心进行确认。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与原单证册相同。
第十四条 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海关可凭ATA单证册中的过境联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二条 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口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上述公约及附约中规定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以下简称 活动 )项下的货物,主要包括:
(一)在上述活动中展示的货物;
(二)在上述活动中为展示境外产品所需用的货物,如为展示境外机器或仪器在演示过程中所需用的货物等;境外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用的建筑材料及装饰品,包括电器装置;为宣传示范境外展览品所需的广告品及展示物品,如录像带、影片、幻灯片及装置物品等;供国际会议使用的设备,如翻译用具、录音机及具有教育、科学或文化性质的电影片等;
(三)其它经海关批准用于展示的货物。
超出上述范围的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口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出口货物,海关凭中国国际商会签发ATA单证册验放。
第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为我国ATA单证册的协会和出证协会,并负责向中国海关报送ATA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
第五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进出口货物,由持证人或其人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六条 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单证册核销中心。海关总署授权核销中心负责对ATA单证册的进出口凭证进行汇总、核销、统计及追索,并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 ATA单证册核销中心在业务活动中统一使用中英文对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ATA核销中心业务专用章 、《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ATA单证册核销通知书》、《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
第八条 中国海关接受用中文或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的申报。用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海关可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用其它文字填写的ATA单证册必须附有忠实原文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九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性出口或需交纳出口税的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第十条 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口货物,持证人免填,免向海关提供担保,免纳进出口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税费,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口货物属于除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外的其他限制进口范围的,如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保健、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方面的考虑而实施的限制措施,持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海关签注的准予暂准进出口期限应在ATA单证册有效期内。暂准进出口期限一般不超过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需报经进境地或展出地直属海关批准。超过一年的,需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十二条 ATA单证册有效期需要延长的,须向原出证协会申请续签,续签的单证册经ATA核销中心确认后可替代原单证册。续签的单证册只能变更有效期,其他项目均须与原单证册相同。续签的单证册起用时,原单证册失效。
第十三条 发生ATA单证册毁坏、丢失或被窃等特殊情况,持证人应向海关提供原出证协会补发的ATA单证册。ATA单证册在中国境内发生毁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持证人在得到补发的ATA单证册后,需持单证册到ATA核销中心进行确认。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与原单证册相同。
第十四条 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海关可凭ATA单证册中的过境联办理进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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