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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商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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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检法》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强制性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实施强制检验的进口商品货到后,收货、用货部门或接运部门应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对列人《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收货、用货部门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实施强制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结果进行结算的,以及在卸货时已发现包装破损或数量短缺的进口商品,也必须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其他的进口商品、应由收货、用货单位对到货的质量、包装和数量、重量全面进行验收。验收检验有困难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检验,或委托其他有关单位检验,或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由收货、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经检验发现质量、数量不符合外贸合同约定,应及时(至少保留/3的索赔期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出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手续,申请复验出证,在开箱验收时,发现商品残损的,应保留好内外包装,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残。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检验合格的,对内发给检验情况通知单。检验不合格的或商品残损的对外签发证书,供外贸经营单位或外贸运输公司、外轮代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责任方(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办理索赔。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品实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并可以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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