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高飞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高飞”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本文有116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国家信誉,维护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和进出口贸易以及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准确、高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依法管理所辖区域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机构的主要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管理和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三)依法管理并实施对进出口商品和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财产的鉴定评估;
(四)依法对各类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出口商品认证和质量体系的评审;
(六)为从事进出口贸易以及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是出口商品质量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七)查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须经国家商检局或者河北商检局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方可职务。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穿着制服,佩戴标志。

第六条 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法实施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
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应当制定抽查办法,并定期公布年度抽查目录。

第七条 商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内容、项目和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商检机构以外的其他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和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九条 签订进口商品,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商品的检验内容、标准和索赔等项条款,并将合同副本报到货地商检机构备案。

第十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人必须持到货通知单和等有关证单,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货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提单等有关证单,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依法出具有关证单。未经检验的,不得销售、使用。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361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