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利益与投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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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2日11时19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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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周永利”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在保险中,通常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所投保的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否则无效。在中,出口商和进口商何时具有可保利益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责任归属于出口商还是进口商本节将对此问题......本文有105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在保险中,通常情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所投保的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否则无效。在中,出口商和进口商何时具有可保利益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责任归属于出口商还是进口商本节将对此问题予以阐述。一、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这种经济利益可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也可因不发生保险事故而获得利益。例如,在国际贸易中,海上运输的货物,若安全抵达目的地,贸易商可因此而获利;若中途灭失或损坏,贸易商的利益则可能丧失或减少。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保险法都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如运输货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与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可保利益或超越可保利益的范围,则他与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在国际贸易中,无论是出口商还是进口商,只要对买卖的货物承担风险和责任时,他们即对该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就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享受保险的保障。二、贸易术语与可保利益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决定着进出口双方承担货物的风险及其转移时间,而风险及其转移时间又决定着可保利益及其转移时间。那么,货物在从出口商仓库运至进口商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中,谁承担风险?谁具有可保利益?谁可以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谁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这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一)EXW(工厂交货)
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内,于指定地点将合同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可保利益也于此时转移给买方。买方如已将货物办理了保险,对此后货物遭受的损失,即有权向保险人要求。
(二)D组术语
在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于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边境、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或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在此之前的风险应由卖方办理保险,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由于只有卖方享有可保利益,所以只能由卖方向保险人索赔。在货物被置于买方支配之后的风险,应由买方办理保险,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损失,也只有买方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三)FAS(装货港船边交货)
在该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至货物交到船边为止,在此之前,卖方承担风险,并享有可保利益。货物由卖方交到船边后,买方享有可保利益,若此时货物发生损失,买方有权向保险人索赔。由于卖方承担货交船边前的风险,享有可保利益,因此,卖方一般要投保内陆运输险。有时,因买方所派吨位过大,吃水较深,无法靠泊,卖方为履行船边交货义务,需要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船边,过驳的这段海上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享有可保利益,卖方可向保险人投保相应的险别。
(四)FOB和CFR术语
在这两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此时卖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此时买方享有可保利益。按照国际贸易和保险惯例,在这两种术语下,由买方投保海上运输货物的风险。而按照海上货运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期限可采用 仓至仓条款 ,即自货物发运地仓库至目的地收货仓库。但由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尚未转移,买方尚无可保利益,若在此期间发生损失,尽管保险责任期限是仓至仓,买方也无权就此项损失向保险人索赔。如果卖方没有办理货物自发运地仓库至装运港船舷之间的保险,此时卖方也无权向保险人索赔。由此可见,FOB和CFR条件下,买方投保的海上货运保险是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才生效的,尽管保险责任期限是仓至仓,但买方对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并无可保利益,因而保险人对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不向买方负责。保险人对买方所负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至目的地收货仓库为止,且限于由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至于货物自发运仓库至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应由卖方自己办理保险。
可保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这种经济利益可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也可因不发生保险事故而获得利益。例如,在国际贸易中,海上运输的货物,若安全抵达目的地,贸易商可因此而获利;若中途灭失或损坏,贸易商的利益则可能丧失或减少。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保险法都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如运输货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与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可保利益或超越可保利益的范围,则他与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在国际贸易中,无论是出口商还是进口商,只要对买卖的货物承担风险和责任时,他们即对该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就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享受保险的保障。二、贸易术语与可保利益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决定着进出口双方承担货物的风险及其转移时间,而风险及其转移时间又决定着可保利益及其转移时间。那么,货物在从出口商仓库运至进口商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中,谁承担风险?谁具有可保利益?谁可以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谁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这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一)EXW(工厂交货)
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内,于指定地点将合同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因此,可保利益也于此时转移给买方。买方如已将货物办理了保险,对此后货物遭受的损失,即有权向保险人要求。
(二)D组术语
在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于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边境、目的港船上、目的港码头或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告转移。在此之前的风险应由卖方办理保险,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由于只有卖方享有可保利益,所以只能由卖方向保险人索赔。在货物被置于买方支配之后的风险,应由买方办理保险,在此期间所发生的损失,也只有买方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三)FAS(装货港船边交货)
在该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至货物交到船边为止,在此之前,卖方承担风险,并享有可保利益。货物由卖方交到船边后,买方享有可保利益,若此时货物发生损失,买方有权向保险人索赔。由于卖方承担货交船边前的风险,享有可保利益,因此,卖方一般要投保内陆运输险。有时,因买方所派吨位过大,吃水较深,无法靠泊,卖方为履行船边交货义务,需要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船边,过驳的这段海上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享有可保利益,卖方可向保险人投保相应的险别。
(四)FOB和CFR术语
在这两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此时卖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此时买方享有可保利益。按照国际贸易和保险惯例,在这两种术语下,由买方投保海上运输货物的风险。而按照海上货运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期限可采用 仓至仓条款 ,即自货物发运地仓库至目的地收货仓库。但由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尚未转移,买方尚无可保利益,若在此期间发生损失,尽管保险责任期限是仓至仓,买方也无权就此项损失向保险人索赔。如果卖方没有办理货物自发运地仓库至装运港船舷之间的保险,此时卖方也无权向保险人索赔。由此可见,FOB和CFR条件下,买方投保的海上货运保险是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才生效的,尽管保险责任期限是仓至仓,但买方对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并无可保利益,因而保险人对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不向买方负责。保险人对买方所负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至目的地收货仓库为止,且限于由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至于货物自发运仓库至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应由卖方自己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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