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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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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系统采取银行、进出口企业自愿加入的原则,凡与 海关 总署签订网上支付合作协议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经向 海关 申请并被批准的企业均适用本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 海关 工作方针,根据海关总署领导关于加快通关速度,提高通关效率的有关指示,海关总署、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银行共同研制开发了网上支付系统。为了网上支付作业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 条例》及海关总署关于便捷通关操作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网上支付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网上支付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的配套服务项目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由海关业务系统、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银行业务系统三部分组成,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平台将海关业务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相连接,改变传统的税费支付方式,为用户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网上缴纳税费服务。 采用网上支付的用户,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查询到税费通知后,可在网上发布支付指令,银行接到支付指令后,直接从用户在银行开设的预储帐号中划转税费,划转成功后,用户可直接办理相关通关手续。网上支付业务的推出改变了传统的柜台支付方式,将缩短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贸易。 二、实施网上支付工作中,海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条件的海关可与已经和海关总署签有网上支付协议的银行所属分行共同为企业提供网上支付业务。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前,各直属海关应分别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以及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网上支付合作协议》。 (二)各直属海关应严格按照《网上支付作业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开展网上支付业务操作。 (三)各直属海关应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制定关区内纸质税费单据的交接管理办法。海关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已向银行发送过“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的纸质税费凭证备妥,按约定手续交与银行取单行指派人员。 (四)对于异常情况的处理 .对海关审结后有税费的进出口 ,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网上支付系统发送“税费通知”,因故“税费通知”无法发至“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时,海关应根据企业的要求再次发送。 2. 报关单 放行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发送“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该指令因故未能传至银行时,海关应根据银行的要求通过系统提供的“补发税费实扣通知报文”功能重新发送“税费确认及缴库”指令。 (五)海关应确保纸质税费凭证与税费电子底帐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如出现税费凭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签发税费凭证的海关应及时受理银行的查询,并在2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重新开具税费凭证交与银行取单行处理。 三、实施网上支付工作中,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网上支付的银行(总行)需与海关总署签订《网上支付合作协议》,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业务需求方案及报文标准进行程序的开发,银行业务系统能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平台连接并进行数据交换。 (二)开展网上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制定相应的业务规范来规范银行内部业务操作。 (三)各地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与当地直属海关签订的协议商定的纸质税费单据的交接管理办法,指定取单行按约定的时间,由专门的取单人员到海关办理相关的取单手续。 (四)开展网上支付业务的银行应保证对“中国电子口岸”各项电子指令的及时处理。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对每个工作日下午5点以前接收到的电子指令,应于当日下午6点前处理完毕并反馈;于每个工作日下午5点以后接收到的电子指令,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业务,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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