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关于商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辛凤仁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辛凤仁”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商检收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价费(9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本文有26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发布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商检收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价费(9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计价格(994)794号)第 八 条规定“应根据不同的检验方式向申请人收取检验费。属商检机构自验的,收取全额检验费;属商检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收取二分之一的检验费;属商检机构审核换证(单)的,收取四分之一的检验费”。其中,由企业检验员与商检机构一起检验的属共验,商检机构收取二分之一检验费;由企业检验员独立完成检验结果,经商检机构审核认可换证(单)的,商检机构只能收取四分之一的检验费。

二、关于收取“最低费额”检验费问题。当商检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验(包括组织检验)所收取的二分之一检验费标准低于“最低费额”时,应按“最低费额”收费,且只能由商检机构收取一次,其它参检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商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3481.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