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禹娴芳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禹娴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试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国家商检局。 国家进出口......本文有76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发布部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试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国家商检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995年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管理,规范商检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公民、和其他组织违反《商检法》和《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规定(以下统称商检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商检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商检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第二章 处罚的

第四条 对违反商检法规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负责查处。
住所地在异地的,可移送当事人住所地商检机构处理。


第五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商检机构的管辖范围时,由最先的商检机构管辖,与案件有关的商检机构应当配合案件的查处。
两个以上商检机构发生管辖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商检机构直至国家商检局。


第六条 取消使用认证标志资格或者撤销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撤销由国家商检局批准的出口质量许可以及取消经国家商检局指定或者认可机构的指定和认可资格的行政处罚,需报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时,商检机构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违反商检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商检机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反商检法规的行为及处罚

第九条 违反商检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接受报验,并可处以有关商品总值%以上,5%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使用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
(二)出口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
(三)进口、销售、使用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而未取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的商品的,或者出口属于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或者出口食品卫生制度,而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或者未经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商品的;
(四)使用未取得商检机构签发的适载合格证书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船舱、集装箱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
(五)提供或者使用须经商检机构鉴定而未经商检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
(六)其他逃避商检机构法定检验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商检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接受报验,并可处以有关商品总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348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