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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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2日08时47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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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法[997]7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
一、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二、《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一 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检行政执法工作,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制作、考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直属商检局负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商检行政执法证是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适用于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商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商检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取证,对所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及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以及对非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须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商检公务员主要包括:
(一)从事商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的;
(二)依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鉴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
第五条 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书的商检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商检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凭或相当的学历;
(三)经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从事商检法制工作或检验管理、鉴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由直属商检局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商检局批准。
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国家商检局负责对各直属商检局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的考核工作。
各直属商检局负责对其管辖的商检机构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国家商检局制定统一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基本要求,对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统一发放商检行政执法证。
商检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 取得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适用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规章,依法行政,严肃执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从事商检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商检系统或者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直属商检局应当将其商检行政执法证收回,并报国家商检局注销。
第十一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商检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所在商检局暂扣其商检行政执法证:
发布文号: 国检法[997]7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
一、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二、《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一 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检行政执法工作,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制作、考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直属商检局负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商检行政执法证是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适用于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商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商检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取证,对所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及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以及对非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须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商检公务员主要包括:
(一)从事商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的;
(二)依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鉴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
第五条 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书的商检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商检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凭或相当的学历;
(三)经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从事商检法制工作或检验管理、鉴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由直属商检局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商检局批准。
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国家商检局负责对各直属商检局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的考核工作。
各直属商检局负责对其管辖的商检机构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国家商检局制定统一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基本要求,对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统一发放商检行政执法证。
商检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 取得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适用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规章,依法行政,严肃执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从事商检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商检系统或者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直属商检局应当将其商检行政执法证收回,并报国家商检局注销。
第十一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商检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所在商检局暂扣其商检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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