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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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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条 动加强涉案物品估价管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所属物价部门是涉案物品估价的主管部门、对涉案物品估价工作负有。


第四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经同级人事编制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事业法人单位,并申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鉴证业务。
县级物价部门所属价格事务机构,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能力未取得《涉案物品价格签证资质证书》的,其业务由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承担。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从事涉弃物品的价格鉴证工作,其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什载机构审理或案件时无效。


第五条 为保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严肃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应由办案机构直接委托。


第六条 办案机构委托价格鉴证的物品包括:
(一)公、检、法等行政、司法机关审或或调解刑事案件中涉及时扣押、追缴、没收等物品,经济、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价格鉴证的涉案物品;
(二)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海关、劳动、商检、、城建、文化、交通、卫生、烟草专卖等有相应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没收的及克抵罚款的各类物品;
(三)调解各类经济案件中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物品;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价、估价和核定价格或损失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收费;
(五)其他需要进行作价、估价、核定、价格或损失的物品和需要认定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税务、金融等部门依法扣押、抵押和抵税、批贷、抵债物品,定损、火灾损失认定及保位理赔有争议理赔物和铁路、邮电等单位依法扣押、抵押、质押的物品以及需要处理的各种过期无主物。可依照本办法,进行价格鉴证。


第八条 对有关机关扣押、收缴、没收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外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金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物品,不予价格鉴证。
法律、法规对有关本办法所指涉案物品估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对需要拍卖的涉案物品,在拍卖前,必须委托价格签证机构确定拍卖保留价,未经价格鉴证机构确定拍卖保留价的物品不准拍卖。
确定拍卖保留价的物品应到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行进行拍卖。


第十条 对于案情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涉案物品,受委众的价格鉴证机构可商请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共同受理;委托机关也可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鉴证机构直接委托。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文件、帐目等资料,也可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或或索取证明材料,并保守获知的商业机密。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应当积极给予合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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