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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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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机电产品出口招标,系指经营招标商品的出口企业通过自主投标并按规定程序取得商品出口数量。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公布的机电产品出口招标的商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必须遵循 公平、公正、竞争、效益 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
第五条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中国外商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组成,设主任一个,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贸管司负责人担任。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机电商会有关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作、成员若干人。招标办公室主任由分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负责招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外经贸部制定、发布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确定实行出口招标商品品种,并负责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第七条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本办法管理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
.审定招标工作方案;
2.审定、发布招标工作的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3.根据出口实绩和国际市场需求,确定出口招标总量;
4.领导招标办公室工作,审定招标办公室对投标材料的初审意见,确定单位及中标数量并呈报外经贸部;
5.公布中标结果;
6.研究解决出口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招标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本办法和招标委员会的决定具体实施各面工作:
.研究招标商品市场情况,拟定招标工作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2.统一印制、发放招标商品的各类文件、材料;
3.依据海关统计核定投标企业出口实绩,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并报招标委员会核定;
4.评标,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5.监督检查中标企业标数使用及同行业协议价情况;
6.办理转受让事宜。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范围是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招标商品的品种和数量。具体内容以招标委员会通告为准。
第十条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的出口情况,确定每年招标商品的出口数量和招标次数,每次招标事项由招标委员会提前一个月在《国际商报》等新闻媒介上发布 招标通告 ,每年第三季度对下一年度招标商品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国际市场不同情况,限定出口招标的国别地区。
第四章投标
第十二条凡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下条件:
.经外经贸部许可有经营权;
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3.是机电商会所属招标商品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规格进行投标,不得虚报。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业协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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