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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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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财发[994]62号

现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业务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车购费档案是各级车购费征管机构在办理车购费有关手续过程中积累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 车购费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范和要求进行。

第四条 各级车购费征管机构应加强对车购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其管理性质和业务量情况设置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车购费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办理车购费手续的车辆均应建立车购费档案,并按“一车一档”的原则建档。办理车购费免征(办)手续的,实行省级与车辆落籍地两级车购费征管机构建档制度。

第六条 车购费档案管理包括建档、统计、分析、保管、查询、异动、转档、注销等内容。

第七条 车购费档案储存与管理方式:
(一)档案台帐(见附件一)和档案卡登记方式。
(二)档案袋装存资料方式。
(三)计算机辅助管理方式。
其中(一)、(二)两种方式为必须采用的方式,第(三)种方式为积极推广、逐步实现的方式。

第八条 档案台帐、档案卡和档案袋均应按车购费凭证类别分别设置。
档案台帐从每年一月一日起按办理缴费、免征(办)业务时间顺序登记。
档案卡和档案袋均应分年度顺序编号,相互对应一致,使用时应在档案台帐内进行登记。
登记档案台帐、档案卡和档案袋一律使用钢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打印。

第九条 车购费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购车发票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
(二)车辆合格证或商检证复印件;
(三)车购费凭证的正联复印件;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第十条 除上述第九条规定外,各类缴(免)费车辆车购费档案还应分别包括如下内容:
(一)缴费车辆
1、车购费缴费收据(存档联);
2、车购费审核记录表复印件。
(二)免征车辆
1、车购费一般收据(存档联);
2、核发车购费免征凭证申请表;
3、免征车购费车辆内外部彩色照片。
(三)免办车辆
1、车购费一般收据(存档联);
2、核发车购费免办凭证申请表;
3、办理车辆落籍手续时间证明。

第十一条 换发车购费凭证的档案应补充下列内容:
(一)原车购费凭证(加盖“换发作废”戳记);
(二)原车购费收据复印件(档案中已存有时,可免予补充);
(三)新发车购费凭证正联复印件及副联。

第十二条 补发车购费凭证的档案应补充下列内容:
(一)原车购费凭证遗失证明及挂失声明;
(二)原车购费收据复印件(档案中已存有时,可免予补充);
(三)补发车购费凭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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