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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业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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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财发[994]6号

现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业务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业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交通部、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3)35号《国务院批复通知》精神,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统一车购费征收业务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交通部、财政部负责全国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含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市交通厅、局”)负责本省(区、市)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各省市交通厅局应设置相对独立、名称统一的车购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征管机构”),具体负责本省(区、市)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市、州)、县可根据业务需要,由省市交通厅、局决定设置相适应的车购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县级征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市、州)、县车购费征收业务。

第三条 省级征管机构具体
1、贯彻国家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业务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2、负责对本省(区、市)所辖征管机构的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总结交流经验,并进行业务培训工作。
3、负责本省(区、市)车购费征收的宣传工作,协调征管机构同公安、农机、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工作关系,共同做好车购费征收稽查工作。
4、负责编制和下达本省(区、市)的年度车购费征收计划,定期编制财务和统计报表、年度会计决算。负责车购费征收业务有关帐卡表的印制,负责票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并监督票证的使用情况。
5、负责本省(区、市)车购费征收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项工作,并负责及时向上级报告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
6、负责处理有关车购费征收稽查方面的来信来访和行政复议工作。
7、负责车购费征收费款的汇集、解缴工作。
8、审核并办理符合交通部、财政部规定免征车购费车辆的免征、免办车购费手续。
9、制定地、县级征管机构工作职责。

第四条 车购费征管机构可根据征收业务量大小和“管证不开票,开票不收款,收款不管证”的原则,合理配备有关人员,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对外设置征费窗口的征管机构,其征收部门应设立审核、开票、收款、建档和等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审核:负责审核缴费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计算车购费应征费额,登记《车购费审核记录表》(见附件一)。
(二)开票:负责复核《车购费审核记录表》,填写车购费收据和凭证,并填报有关报表。
(三)收款:负责复核已填写的车购费收据和凭证,并负责收款。负责“车购费收款专用章”和“车购费征收专用章”的保管和用印。
(四)建档:负责收集整理已办理车购费缴(免)费手续车辆的资料,完备车购费征收管理档案,登记档案台帐,保管、加盖车购费“建档记录章”。
(五)档案管理:负责档案的验收、保管、查询、异动、转档、注销等事宜。
各征管机构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票证、会计、计划统计、稽核等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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