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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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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重庆商检局、重庆市工商局、市联合起草的《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办法(评选)》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内进口商品的检验与监督管理,净化进口商品市场,维护国家、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含免税商店)经销的进口商品及进口组装件装配成的、使用国外(含港、澳、台)的商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庆商检局、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消费者协会联合组成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在重庆商检局设立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管理办公室,负责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营者不得经销国家实施进口法定检验而未经商检的进口商品。
经营中不能出示的签发的《进口商品检验情况通知单》及其它合格的质量证明和产地证明文件的进口商品,不得在销售称“进口”、“原装”及国外产地、厂名。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经销非法进口商品、假冒伪劣进口商品。在签定时,应在合同中对进口商检手续的提供或进口商品的报检、索赔等质量责任事项进行约定。经营者不得经销无中文说明书、无产地、无合格证明的进口商品。商品的商标、生产厂名为外文的,经营者在销售时必须在销售标签上用中文标明商标名称或者生产厂名。


第六条 重庆商检局根据国家制定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有关法律、法规,会同重庆市工商局和重庆市消费者协会制定、调整并公布《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目录》(以上简称《目录》)。


第七条 经营者购进《目录》内的进口商品,若不能提供《进口商品检验情况通知单》的,应在货到后的五日内向重庆商检局申请检验,经重庆商检局对报验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标识及进口、进货凭证等进行检验和核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方可销售,刊登广告。
未经检验不得销售。办理申请时应按规定填写申请单,并提供以下文件的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货合同或者发票;
2、、准运证、运单、装箱单等。
申请人应无偿提供检验用样品,并为检验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合格的样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律退回。
经营者购进《目录》内的进口商品,能提供《进口商品检验情况通知单》的,可以向重庆商检局申请核查换证。


第八条 重庆商检局对申请检验的商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检验的,应预先向申请人说明。


第九条 申请检验的商品,由重庆商检局负责抽样、检验。抽取的样品需到实验室进行检测的,经重庆商检局工作人员施封、编号后,由申请人负责运送到指定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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