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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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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直国有企业:
为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及时反映给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玉林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行为程序,促进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参加的国有企业及下岗职工。
第三条下岗职工是: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分配、安置的原国家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是城镇户口,合同期未满仍与企业保持的工人);经组织人事部门吸收、录用、分配和安置的原国家干部。上述人员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本企业无法分流安置,且有就业要求但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下岗职工人员的管理,要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再就业办公室”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下岗职工的管理及分流的制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指导所属企业落实分流安置方案,并对企业的管理情况和各项分流安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下岗程序
第六条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通过下列程序:
(一)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应结合调整方案,制定职工下岗的规划和分流安置方案,并经职代会审议,按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呈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及停产整顿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在停产前制定职工下岗规划和分流安置方案并听取企业工会意见,按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呈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前,应首先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分流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签订下岗待工协议(一式两份,企业和下岗职工各一份),约定职工在下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军、烈属,企业要尽可能不安排下岗,确需下岗的,企业及主管部门应优先给予分流安置。
第十条在同一企业,不得安排双方下岗,已安排双方下岗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必须安排其中一方上岗。夫妻不在同一企业的,有一方已下岗,并领取了《下岗职工证》的,另一方企业不得安排其配偶下岗。
第十一条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下岗;不得以职工因工受伤或非因工受伤、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为由安排下岗;不得以残疾为由安排按比例招收的残疾职工下岗。
第三章下岗职工登记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下岗职工登记制度,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或拟安排职工下岗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建立下岗职工登记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岗职工,均应进行下岗登记,申领《下岗职工证》。
第十三条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下岗待工协议后,企业应在5日内组织下岗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培训结束后,企业编制《下岗职工名册》统一为下岗职工办理《下岗职工证》。
第十四条《下岗职工证》由所属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第十五条企业申领《下岗职工证》须持下列材料:
(一)《下岗待工》;
(二)《职业指导培训卡》;
(三)《下岗职工名册》;
(四)下岗人员居民身份证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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