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山东商检局《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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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2日07时07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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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同意山东商检局制订的《山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几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按照。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希及时向山东商检局反映。
山东商检局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几项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放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进口商品方面
山东地区一切进口商品的收、用货部门或接运部门,在货到后,持合同、发票、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证到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山东商检局)及下属的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处(以下简称商检处)报验或申报。
(一)凡列入《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由外运公司代运的,货到港口后,统由该公司向山东商检局报验;收、用货部门自行办理接运的,应自行向商检局报验。报验后,商检局在进口货物上加盖“已接受报验”戳记,海关据以放行。
《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由山东商检局及其下属商检处(以下简称商检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情况通知单;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部门对外出具索赔检验证书,据以对外联系索赔。
(二)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由收、用货部门在货到后三日内到商检部门申报,并抓紧在索赔有效期内自行检验,检验有困难的,报请山东商检部门检验。
自行检验或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检验验收合格的,凭验收报告及时向商检部门核销;检验不合格需要对外提出索赔的,最迟应在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内,到商检部门办理复验出证。
(三)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发现残损时,收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应及时向山东商检局提出申请,以便登轮察勘,查明致损原因,签发验残证书。
(四)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的单位,在对外签订时,对商品的质量标准、数量、重量、包装及检验索赔等条款要订得具体、准确、明白,以利检验和验收。
各进口经营部门,对商检局出具的各种索赔证书的处理结果,事后应报告商检部门核销索赔案件。
(五)对利用外资、外汇贷款和形式引进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材料,为引进产品和材料的质量,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和声誉,均视同一般进口商品,按上述(一)(二)款办理。
(六)“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图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的来料、来件,在签订时,要订明质量标准要求,均采取公证鉴定监管。具体按上述第(二)款办理。
(七)山东商检局及各地商检处,对收、用货部门和代理接运部门的检验、验收工作,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都应接受商检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
二、关于出口商品方面
(一)凡列入《种类表》或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据证明的商品,由商检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证书或放行单,不合格的发给不合格结果单。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检验放行。
(二)未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生产加工部门应根据和工贸协议规定的标准或主管领导机关核定的产品标准自行检验。商检部门采取不同方式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三)关于出口商品生产部门
1.一切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单位,应将出口商品的生产设备、产品标准、技术力量、检测手段、检验机构和人员、检验制度和等情况,向所在地区的商检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同意山东商检局制订的《山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几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按照。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希及时向山东商检局反映。
山东商检局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的几项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放十四个沿海港口城市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进口商品方面
山东地区一切进口商品的收、用货部门或接运部门,在货到后,持合同、发票、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证到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山东商检局)及下属的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处(以下简称商检处)报验或申报。
(一)凡列入《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由外运公司代运的,货到港口后,统由该公司向山东商检局报验;收、用货部门自行办理接运的,应自行向商检局报验。报验后,商检局在进口货物上加盖“已接受报验”戳记,海关据以放行。
《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由山东商检局及其下属商检处(以下简称商检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情况通知单;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部门对外出具索赔检验证书,据以对外联系索赔。
(二)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由收、用货部门在货到后三日内到商检部门申报,并抓紧在索赔有效期内自行检验,检验有困难的,报请山东商检部门检验。
自行检验或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检验验收合格的,凭验收报告及时向商检部门核销;检验不合格需要对外提出索赔的,最迟应在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内,到商检部门办理复验出证。
(三)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发现残损时,收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应及时向山东商检局提出申请,以便登轮察勘,查明致损原因,签发验残证书。
(四)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的单位,在对外签订时,对商品的质量标准、数量、重量、包装及检验索赔等条款要订得具体、准确、明白,以利检验和验收。
各进口经营部门,对商检局出具的各种索赔证书的处理结果,事后应报告商检部门核销索赔案件。
(五)对利用外资、外汇贷款和形式引进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材料,为引进产品和材料的质量,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和声誉,均视同一般进口商品,按上述(一)(二)款办理。
(六)“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图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的来料、来件,在签订时,要订明质量标准要求,均采取公证鉴定监管。具体按上述第(二)款办理。
(七)山东商检局及各地商检处,对收、用货部门和代理接运部门的检验、验收工作,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都应接受商检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提供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
二、关于出口商品方面
(一)凡列入《种类表》或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据证明的商品,由商检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证书或放行单,不合格的发给不合格结果单。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检验放行。
(二)未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生产加工部门应根据和工贸协议规定的标准或主管领导机关核定的产品标准自行检验。商检部门采取不同方式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三)关于出口商品生产部门
1.一切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单位,应将出口商品的生产设备、产品标准、技术力量、检测手段、检验机构和人员、检验制度和等情况,向所在地区的商检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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