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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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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国检检[996]82号

各直属商检局:
《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附件: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管理,提高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质量,维护国家信誉,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全国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口水产品检验和出证工作。

第五条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商检机构注册,一切出口水产品必须产自商检注册的水产品加工厂,并须实施检验。出口水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六条 出口水产品的检验内容包括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微生物、寄生虫、毒素、重金属、农残、药残、添加剂、放射性、杂质等)。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七条 进口国卫生当局对水产品的安全卫生有强制性规定的,按进口国的规定检验。

第八条 对外(信用证)对出口水产品质量有具体约定的,按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的约定检验。

第九条 进口国和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对水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水产品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十条 出口水产品实施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禁止跨地区检验或易地检验。
产地检验可根据情况采用出口预验或出口检验做法;产地商检机构为方便外贸,便于出口水产品及时出运,在贸易合同签订之前,参照出口检验标准,对出口水产品进行预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结果单。预验不全或漏验的项目在出口检验时须补验。
口岸商检机构对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运到口岸的出口水产品实施出口前查验,未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水产品,口岸商检机构不得放行。
产地、口岸商检机构应加强联系,重大问题协商解决,口岸商检机构口岸查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产地商检机构。

第十一条 出口水产品实施批批检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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