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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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2日06时49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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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检〔1991〕260号
各直属商检局:
为加强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工作,我局于1991年6月底在上海召开了全国进出口矿产品检验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交流了矿产品取、制样、检验工作的做法与经验;提出了检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工作的主要任务。并讨论通知了《进口、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出口矿产品批次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为切实加强矿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验,严格把关。对《种类表》内的进出口矿产品要做到自验为主,对容易出问题的进口铬矿、铜精矿、出口碳化硅、石墨、氟石等要加强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要加强检验管理工作,对暂不具备检验条件而实施认可检验的一定要掌握检验的全过程。
二、加强取、制样工作。取、制样是矿产品检验工作的关键点,也是检验工作的薄弱环节。矿产品大吨位,品位变化波动大,品质不均匀,取制样工作手续繁杂,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各级领导要关心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人员培训。当前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着重要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四、加强出口矿产品的批次管理工作。内地局要加强原产地的批次管理工作,做到品种、规格、重(数)量、批次或标记清楚。口岸局要加强出口矿产品的查验工作,对批次不符或批次混乱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要重新检验。口岸局与内地局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联系与协作。
附件:
一、《进口矿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二、《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三、《出口矿产品批次管理规定》
附件一:
进口矿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进口矿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1)现行《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进口商品部分所规定的矿产品。
(2)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矿产品。
第二章 报验
第三条 进口矿产品的报验人应在货到口岸前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或运单)、品质证书、代运通知单、理货单据等单证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
第四条 商检机构受理报验时,应认真审核报验人所填的申请单及所附的单证,不符合要求的,由报验人补充明确后,再办理报验。需要延长索赔期的,由报验人联系对外订货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检验依据和方式
第五条 进口矿产品的检验依据按: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或贸易双方公认的检验方法。
(3)对外贸易合同未规定检验标准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国际标准或出口国标准检验,或经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六条 进口矿产品的检验方式应以商检自验为主,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采用组织检验、共同检验。
发布文号: 国检检〔1991〕260号
各直属商检局:
为加强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工作,我局于1991年6月底在上海召开了全国进出口矿产品检验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交流了矿产品取、制样、检验工作的做法与经验;提出了检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工作的主要任务。并讨论通知了《进口、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出口矿产品批次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为切实加强矿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验,严格把关。对《种类表》内的进出口矿产品要做到自验为主,对容易出问题的进口铬矿、铜精矿、出口碳化硅、石墨、氟石等要加强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要加强检验管理工作,对暂不具备检验条件而实施认可检验的一定要掌握检验的全过程。
二、加强取、制样工作。取、制样是矿产品检验工作的关键点,也是检验工作的薄弱环节。矿产品大吨位,品位变化波动大,品质不均匀,取制样工作手续繁杂,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各级领导要关心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人员培训。当前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着重要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四、加强出口矿产品的批次管理工作。内地局要加强原产地的批次管理工作,做到品种、规格、重(数)量、批次或标记清楚。口岸局要加强出口矿产品的查验工作,对批次不符或批次混乱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要重新检验。口岸局与内地局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联系与协作。
附件:
一、《进口矿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二、《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三、《出口矿产品批次管理规定》
附件一:
进口矿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进口矿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1)现行《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进口商品部分所规定的矿产品。
(2)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矿产品。
第二章 报验
第三条 进口矿产品的报验人应在货到口岸前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或运单)、品质证书、代运通知单、理货单据等单证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
第四条 商检机构受理报验时,应认真审核报验人所填的申请单及所附的单证,不符合要求的,由报验人补充明确后,再办理报验。需要延长索赔期的,由报验人联系对外订货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检验依据和方式
第五条 进口矿产品的检验依据按: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或贸易双方公认的检验方法。
(3)对外贸易合同未规定检验标准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国际标准或出口国标准检验,或经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六条 进口矿产品的检验方式应以商检自验为主,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采用组织检验、共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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