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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毛织品、毛毯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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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检〔1994〕126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口毛织品、毛毯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


出口毛织品、毛毯检验管理规定
(国家商检局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统一出口毛织品、毛毯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毛织品(包括精〔粗〕纯毛、毛混纺及交织品)和出口毛毯(包括纯毛、毛混纺毛毯)的检验管理。


第二章 检验依据和方式


第三条 出口毛织品、毛毯按照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贸易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包括成交样品)进行检验。

第四条 合同对质量标准规定不明确或者未作规定的按照我国现行标准检验。

第五条 对于需要出具商检证书或者波动较大的出口毛织品、毛毯、应当逐批检验。

第六条 对已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出口毛织品、毛毯的检验,商检机构按照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对具备检测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经商检机构批准可以承担有关的检测项目。


第三章 检验程序


第八条 对出口毛织品、毛毯报验单证的审核,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务〔1989〕443号通知中的《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抽样:
一、同一合同、同一信用证、同一品种为一个检验单元。
二、整批货物装箱完毕或者成包后方可进行抽样。
三、毛织品应当从整批货物中随机抽取5%-10%的代表性样品,最低不少于三匹。
毛毯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检验:
一、包装检验: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鉴〔1991〕293号文件规定检验。
二、数量检验:检查报验数量与整批发货数量是否相符;核查该批颜色搭配数量是否正确。
三、外观检验:按照本规定第 三 、 四条的有关内容进行检验。
四、理化检验:按照本规定第 三 、 四条的有关内容进行检验测试。合同明确规定由商检机构出具证书并需列明理化测试结果的,商检机构应当进行理化项目检测。
商检机构应当根据出口产品的质量情况,对出口生产企业出具的理化测试结果和原始数据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复核。


第四章 检验结果和证书签发


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应当以检验批为单位,按照实际检验结果,根据检验依据的规定,判定整批货物合格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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