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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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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琥”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99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质量的,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国家信誉和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本文有108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99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质量的,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国家信誉和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商品,是指我国生产的并由辽宁境内销往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品。
本办法所称出口商品质量,是指按国际标准、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对外约定对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性能、安全、卫生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出口商品生产(含加工,下同)、、运输、装卸的企业(含个人,下同)和供货单位(含个人,下同),外贸经营单位,以及检验、监督出口商品质量的部门,都必须遵守《商检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所属的各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统称商检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商检部门做好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出口商品生产、仓储、运输、装卸的企业和供货单位、外贸经营单位及其质量检验机构,都必须接受商检部门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检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检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商检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 企业生产列入国家质量许可目录的出口商品,必须向当地商检部门申领质量许可证,经商检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质量许可证后,方准生产。


第八条 生产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向商检部门申请,经核准后方准生产、储存出口食品。
商检部门收到企业注册申请,应当对企业的卫生条件、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合格的发给注册登记证和批准编号。


第九条 生产企业、供货单位提供的出口产品,其质量必须符合国际标准、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的约定。
生产企业、供货单位向外贸经营单位提供出口产品时,必须同时提供厂检合格证。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适应国外用户的要求建立健全出口保证体系,实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条例标准。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供货单位对检验合格的出口产品,应当实行批次管理。按同一品种、规格、等级要求确定产品批次,并在厂检合格证上标明批次编号。


第十二条 使用外包装品包装出口产品的,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商检部门的检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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