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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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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明确和操作程序,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的条件与范围、项目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退税备案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项目的范围。该办法对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明确如下: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对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项目作了如下规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两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对于有关外资目录调整时适用政策问题,办法规定,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对于国产设备的限制,办法规定,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关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办法规定,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登记。办法规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办法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的申请须在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提出。 办法还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与审核、退税监督及相关罚则等作了规定。 须注意的是,该办法自7月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该办法范围批准的项目,凡未办理退税的,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并按办法的其他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发表于: 8月25日 57次 解读 读《 《外 外商 商投 投资 资项 项目 目采 采购 购国 国产 产设 设备 备退 退税 税管 管理 理试 试行 行办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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