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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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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商务部于9月2日发布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系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学配剂。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管理规定》规定,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 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先申请、再许可、最后发放许可证 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可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经营者报送书面材料;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各项书面材料如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等。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文件原件。
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
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后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对进出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 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后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而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商务部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
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部门的同意。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经营者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关于外商企业从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同样实行先申请、再许可、最后发放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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