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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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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有效保护国内纺织产业整体利益,商务部于9月8日发布了《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管理办法(暂行)》是在总结我国自年6月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制度以来的实践经验、综合各方面尤其是广大纺织品出口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此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商务部年第20号令《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临时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并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目录》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管理办法(暂行)》对出口国的定义是: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
与《临时管理办法》相同,《管理办法(暂行)》明确对《目录》所列的纺织品,仍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了有关许可证的申领、发放、验放程序。《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目录》所列的纺织品前,应当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办理原产地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属法定检验的纺织品,还需向海关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此规定与《临时管理办法》基本一致。
结合新的形势要求,《管理办法(暂行)》主要作了以下新的规定: 、在海关监管方式上,《管理办法(暂行)》增加了经出口监管仓出口的规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目录》所列的纺织品经出口监管仓库(出口配送型)出口的,海关在入仓环节验核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离境)出口至《目录》指定的国家(地区),不得留在境内。 2、关于出口许可数量的分配原则。《临时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一定比例实行有偿招标,剩余部分按业绩分配。《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出口许可数量通过业绩分配、协议招标等方式配置到各经营者。如遇市场变化剧烈、出口许可数量使用率过低或出口秩序混乱等特殊情况,经纺织品出口行业商协会提议,商务部可采取其它临时性措施,以恢复正常的出口秩序。这就更明确地增加了商务部对纺织品出口秩序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便于商务部更有力度地调节纺织品出口节奏、维护并确保纺织品出口有序状态。 3、关于按业绩分配许可数量的计算方面,《管理办法(暂行)》删掉了《临时管理办法》中的“出口权重”因素。 4、《管理办法(暂行)》增加了经营者应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未能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和环保等义务的经营者,商务部可取消其按照《管理办法(暂行)》第九条获得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资格,并收回已获得的全部许可数量。 5、《管理办法(暂行)》加大了对经营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一定比例时的扣减幅度,增加了双倍扣减的规定,旨在督促企业有效地利用配额。《临时管理办法》规定,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持有者,如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申请量20%且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应扣减其数量。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获得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20%且小于等于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等比扣减。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双倍扣减。 《临时管理办法》于2007年月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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