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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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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管理,规范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经营秩序,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0月0日联合发布第9号令,公布了《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中的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及其盐类,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暂行办法》明确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企业实行核定经营资格制度,由商务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核定的企业经营。商务部负责全国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管理有关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限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报关并于同口岸实际离境。其他海关一律不予受理此类产品的业务。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核定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企业;
(二)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三)已建立健全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机制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四)企业及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及管理经验;
(五)有相对固定的原料供应渠道。 《暂行办法》规定的申请和核定程序是: 申请: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商务部审定; 核定并公布名单:商务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核定出口经营企业并公布名单。 核定企业须办理出口许可证。企业在被列入核定名单后,可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发表于: 月3日 7次 解读 读《 《麻 麻黄 黄素 素类 类易 易制 制毒 毒化 化学 学品 品出 出口 口企 企业 业核 核定 定暂 暂行 行办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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