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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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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76号
【发布日期】2008- - 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不含外资企业。 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2007年焦炭出口供货数量在25万吨。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5-2007)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2007年和2008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7.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3年(2005-2007)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或具有内贸经营范围,且2005-2007年年均出口供货在40万吨(含)以上;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提高企业出口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月日以后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焦炭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四)近三年(2005-2007年)每年均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家近三年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3、4、5相关条件,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4、5、6相关条件。 (五)近三年(2005-2007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地区可由当地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2家近三年(2005-2007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的边贸企业。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3、4、5相关条件,生产企业还须同时符合以上第(一)条、4、5、6相关条件。 (六)凡有符合第(一)、(二)申报条件企业的西部地区,不再享受(三)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为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自2007年月日起,出口产品须从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的企业购买,并提供货源企业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八)为进一步规范焦炭出口,国家将对焦炭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焦炭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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