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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业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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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条 本办法依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本办法所称之报关业,指经营受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业务之营利事业。本办法所称之报关业员工,包括报关业负责人。第3条 设置报关业,应于申办公司设立登记或商业登记前,将拟设之报关业名称、地址、组织种类、资本额、负责人姓名及专责报关人员姓名、考试及格证书或资格测验合格证书字号,报请所在地关税局或其分支局审查许可。申请设置报关业,资本额应在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其员工应有一人以上具有专责报关人员之资格。报关业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报关实务经验,如设有授权掌理报关业务之经理人者,不在此限;经授权掌理报关业务之经理人,应具有三年以上报关实务经验。于离岛地区设置,且在该地区经营报关业务之报关业,其资本额应在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其员工应有一人以上具有专责报关人员之资格;报关业负责人或其授权掌理报关业务之经理人应符合前项之规定。报关业应设置计算机及相关联机设备处理报关业务。但情形特殊之地区,经海关核准者不在此限。第4条 设置报关业应检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关税局或其分支局申请核发报关业务证照:一、:应载明报关业之名称、地址、资本额、组织种类、负责人及其授权掌理报关业务之经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身分证统一编号并检附其它相关文件。二、报关业之组织为者,应检附名册;为公司者,除检具董事及监察人名册外,应检附公司股东名册。三、营利事业登记证及其影本,其为公司组织者,并应检附公司登记之证明书。四、专责报关人员名册、考试及格或资格测验合格证书。五、所在地报关商业同业公会之会员证。报关业所属之县(市)如无报关商业同业公会者,得检具加入所在地关税局所属之其它县(市)报关商业同业公会之赞助会员证。报关业依第九条第二项或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补发、换发报关业务证照时,应检具第一项第五款之会员证。第5条 报关业在同一关区内之营业,应凭当地关税局或其分支局所核发之报关业务证照办理登记并指定接洽公务之报关人员。经核准设置之报关业,其营业处所,在每一县市内以一处为限。但得视需要报经海关核准后增设。每一营业处所均应指定接洽公务之报关人员。于离岛地区设置之报关业,合于台湾本岛地区设置条件并经海关核准,始得在台湾本岛地区设置营业处所经营报关业务。经核准设置之报关业应向关税局或其分支局借用候单箱。候单箱借用管理要点由海关另订之。第6条 经核准设置之报关业,拟在其它关区营业时,仍应分别依规定向所在地关税局或其分支局申请核发报关业务证照。但报关业得凭任一关税局核发之报关业务证照,向其它关税局或其分支局申请办理跨区联机申报并指定接洽公务之报关人员。各关税局或其分支局核准报关业跨区联机申报者,应立即通知原核发报关业务证照之关税局。第一项跨区联机申报之实施,应由财政部关税总局视货物通关自动化情形公告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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